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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CSSCI

2012-09-26 12:10 本文地址:http://www.qwfbw.com/Info-detail-509741.html 来源:权威期刊 人气指数:1631点

期刊名称:政法论坛
主管单位:教育部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地区:北京市
国内刊号:CN:11-1314/D 国际刊号:ISSN:1000-0208
影响因子:2.234(复合影响因子) 0.926(综合影响因子)
期刊级别:CSSCI来源刊 -- 中文核心期刊

政法论坛期刊简介
  
        《政法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其前身《北京政法学院院报》创刊于1979年,1983 年5月,在北京政法学院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院报》停办的同时,创办《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5 年更名为《政法论坛》,由彭真同志题写刊名。
        《政法论坛》现为双月刊,逢双月出版,16开本,每期192页。国内外公开发行。国际连续出版物号:ISSN1000-0208,国内统一刊号:CN11-5608/D。国内发行单位:北京报刊发行局,国内代号:82-121。国外发行单位: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国外代号:BM756。
        《政法论坛》一直被列为中文核心期刊,1999年跻身“首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2年蝉联“第二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并获北京市十佳社科学报第二名。《政法论坛》还是全国高校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高校学报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主编陆敏编审2002年荣获“全国高校社科学报优秀主编”称号。 《政法论坛》得到多方好评,一直受到立法、司法、执法、教学、理论工作者的关注,所反映的研究成果,或被吸收到新编教材中,或被立法机关和政法部门援作工作参考,或荣获各级优秀论著奖,并为《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所摘引。许多机关和高校对本单位在《政法论坛》发文的作者予以重奖,并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政法论坛》坚持政治性与学术性相结合,理论研究与法制实践、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办刊方针,以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和法制建设的新进展为主要内容,重点关注本校优势学科,着重刊登刑法、民商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学理论,及时反映法理学、法史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新信息,积极扶持行政法、经济法等新兴学科,同时兼顾政治学、哲学、管理学、新闻学及公共课的相关科研成果。 一、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严格掌握稿件的政治标准,遵守有关政策、法律,遵守出版规范、纪律,无违规出版和违背办刊宗旨、超越分工范围等问题。 二、坚持学术性,及时反映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前沿成果。始终坚持学术质量第一,不断提升学术品位。把握学报性质,支持有现实意义的有价值的重大课题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 三、办好“拳头”栏目,形成特色优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组织稿件,发挥我校学科和研究方面的优势。 四、在坚持学报办刊宗旨的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各项重大工作。 五、积极参加高校社科学报研究会的各项工作。

政法论坛栏目设置
  
        政法专论、立法和司法建议、学术争鸣、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经验介绍等。

政法论坛投稿须知
  
        该刊注重学理探讨,欢迎有深度、有独立见解、反映最新学术水平的学理性文章,同时也关注直接涉及社会现实问题的制度性研究文章。来稿形式不拘,精粹简练的文稿将优先录用。自投稿起3个月内未获稿件备用通知者可自行处理其文稿;获稿件备用通知者,可按编辑部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电子文稿。不同意编辑部对文稿作必要文字处理者,请于来稿时说明。此外,请勿以电子函件方式投稿。该刊采取隐名审稿方式选用来稿,来稿请直接寄达编辑部,并请另页附具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办法。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该刊与部分知名期刊网站建立了合作关系。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该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该刊将做适当处理。

        一、学术征引与注释规范,不仅是加强学术规范、学术伦理与学风建设的核心环节,而且是推进学术交流、学术评价与学术创新的重要手段,还是切实保障学术刊物编纂质量的基本要素。

        凡投寄本刊之稿,均请严格遵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学术征引与注释规范》(以下简称《本刊规范》)。

        二、学术征引是指学术写作中为加强论证而对于他人论著或档案文献中的资料、数据、观点等必要的引用。引用须尊重作者知识产权、尽量可能保持原貌、伴以明显标识,不可断章取义、过度引用。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均须以注释形式标注真实出处,并提供与之相关的作者、版本等准确信息。

        若系直接引用,引文需使用双引号。若直接引文超过一定数量,应改用仿宋体、单起一段、后退一格的方式标识。倘系间接引用,应在正文或注释中向读者明示。

        引用观点时,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若引用多人观点,应明确区分不同作者的异同。对已有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实事求是。

        学术引用时的作伪,如将转引标注为直引、将引自译著引文标注为原著,均系伪注。

        三、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学术创新的保障,为此须尊重前人或已有学术研究成果,以裨益于学术交流、学术积累,推动学术进步。

        凡投寄本刊的原创性的专题研究论文,均应以正文或注释的形式,就其主要研究内容概要说明该课题已有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或学术史脉络。完全无此内容者,本刊一般不予受理。

        四、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者,应如实标示。

        抄袭剽窃,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倘来稿有不端行为者,本刊概不受理。

        若一旦发表的作品事后被证实系抄袭剽窃之作,本刊除书面声明、公开撤稿外,还将采取其他相应的必要举措。

        五、本刊注释规范如下:

        (一)本刊采用页末注(随页注)

        注释序号,按自然顺序,连续排列。内文及文末注之注码符号,均以六角型括号标明。

        (二)中文注释格式

        1、当引用的观点、资料等所在的论文、著作首次在注释中出现时,须将该论著之作者(译者、编者等)姓名、篇名/书名、杂志/报纸/出版社/、发表/出版年代、页码等信息,详细、准确标示。
        应通过标注“著”、“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形式,明示所征引之作者的权利与责任。

        除非是以书代刊的连续性学术出版物(学术集刊),凡有正式刊号之期刊、报纸,一般不注明编者和出版者。

        举例一:
        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页。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2页。
        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第35-36页。
        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第6版。

        2、当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篇名/书名、页码即可。如引文出自报刊文章,报刊名称、出版日期等可省略。

        举例二:
        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第25-26页。
        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前引文,第39页。

        3、论文标题、图书书名、报刊名称,须一律用书名号标示。

        篇名/书名的副标题应一并标注,如篇名/书名较长,再次引证时可用简称,但须在首次标注时注明。
        篇名/书名中原有的补充说明等文字,应放在书名号内。

        书名号之间,不再用其他标点符号。

        举例三: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徐鼎新、钱小明著:《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4、相关版本信息,除了作者(编者、译者等)和篇名/书名外,还须准确标示出版者、时间、页码等。

        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照录。(如:陈恭禄著:《中国近代史》,商务印书馆民国24年版。)

        1949年以后,只能用公元纪年,不用民国纪年。

        版权页中缺出版者或出版时间时,须说明所缺项,用[ ]表示。(如:冯玉祥撰:《我的读书生活》,三户图书刊行社[出版时间不详]。)

        港台版图书,应标注出版者所在地点。[如:余绳武、刘蜀永:《二十世纪的香港》,(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

        若引用图书是第一版时,可省略版本说明;若不是第一版,应照录版权页中表示版本的文字,如“修订本”、“增订本”、“第3版”等。[如: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3版。]

        影印版的图书,应标注“影印本”。(如刘寿林编:《辛亥以后十七年职官年表》,(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影印本。)

        页码用“第x页”表示,以句号结尾。若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如:第78、82-89、217页。) 

        5.引证期刊文献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同一期刊有不同的专业版本、地区版本、文种版本时,应标注版本,以示区别。[如: 黄义豪:《评黄龟年四劾秦桧》,《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7年第3期。]

        刊名与其他期刊相同,应标注出版地点以示区别。[如:李济:《创办史语所与支持安阳考古工作的贡献》,《传记文学》(台北)第28卷第1期(1976年1月)。]

        流行范围较小、较少见的期刊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期刊,应适当加注出版地点。[如:费海玑:《缘督庐日记的史料价值》,《书目季刊》(台北)第1卷第2期(1966年12月),第47—52页。]

        期刊卷册有年期号、卷期号、总期号三种表示形式,一般只用一种。用卷期号或总期号表示时,其后应以括注形式标出出版年月。[如:杨冬梅:《民国时期南京的市民文化研究》,《南京大学学报》第37卷第3期(2000年5月),第139页。佚名:《班禅赴印记略》,《近代史资料》总第62号(1986年12月),第78页。]

        (二)古籍注释格式

        注释内容及顺序应包括:责任者与责任方式、书名、卷次、部类名及篇名、版本、页码。

        常用基本典籍,书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官修大型典籍,可不标注作者,如《论语》、二十四史、《资治通鉴》《陶渊明集》《全唐文》《册府元龟》《明实录》《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等。有的古籍作者失传,应标注“佚名”。

        地方志一般不标注作者,只注书名。明清时期的地方志,其前冠以修纂成书时的年代(年号);民国地方志,在书名前冠加“民国”二字。(如: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16《人物&#8226;文苑》,民国《中牟县志》卷8《地理志》。)如果需要,责任者前也可用圆括号标注朝代名。[如:(清)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3,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

        古籍之卷次,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引证古籍中的续集、余集、外集、别集、别录、续编、遗文、补遗、卷首、卷末等续补附属部分,卷次须依照原书标明续补附属部分的名称。[如:(宋)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21。]

        部类名及篇名用书名号表示,其中不同层次可用中圆点隔开,原序号仍用汉字数字。(如:《太平寰宇记》卷159《岭南道&#8226;循州&#8226;风俗》;万历《广东通志》卷24《郡县志十一&#8226;广州府&#8226;人物二》。)

        原有的条目名称,用双引号表示。(如:《元典章》卷19《户部五&#8226;田宅&#8226;家财》,“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

        正史中人物传之附传可标注。(如:《魏书》卷67《崔光传附崔鸿传》。)

        引证编年体典籍,通常注出文字所属之年月甲子(日)(如:《资治通鉴》卷2000,唐高宗永徽六年十月乙卯)。

        引证古籍正文所附注疏、笺释,一般采用在篇名外注出注疏、笺释的方式(如:《三国志》卷33《蜀书&#8226;后主传》,裴松之注引《诸葛亮集》;《资治通鉴》卷35,汉哀帝元寿元年“王嘉封还诏书”,胡三省注)。

        引用古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标注版本和页码(用阿拉伯数字)。(如:薛福成撰:《庸庵笔记》卷2,宣统二年上海扫叶山房石印本。《清史稿》卷486《吴汝纶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3444页。)

        一些常用先秦典籍,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如:《论语&#8226;学而》。)

        (三)未刊文献注释格式

        原有的标题,用书名号号标注;文献本身没有标题时,可代拟标题(不用任何标点符号)。

        1、学位论文:标明作者、文献标题(用书名号标注,下同)、文献性质、学术机构、日期、页码。(如:方明东:《罗隆基政治思想研究(1913―1949)》,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2000年,第67页。)

        2、会议论文:标明作者、文献标题、会议名称和文献性质、会议地点或举办者名称、日期、页码。(如:中岛乐章:《明前期徽州的民事诉讼个案研究》,国际徽学研讨会论文,安徽绩溪,1998年。)

        3、未刊手稿、函电等:标明作者、文献标题、文献性质、收藏地点和收藏者,收藏编号。(如:陈序经:《文化论丛》,手稿,南开大学图书馆藏。《蒋介石日记》,毛思诚分类摘抄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陈云致王明信,1937年5月16日,缩微胶卷,莫斯科俄罗斯当代文献保管与研究中心藏,495/74/290。)

        (四)英文注释格式

        1、当首次引用某一论著时,须将该论著之作者姓名、篇名/书名、发表/出版者、发表/出版时间、页码等信息,顺序标注。

        (1)专著类作者姓名,按通常顺序排列,后面加逗号;书名用右斜体;页码后加句号表示;单页页码用p.表示,多页页码用pp.表示。

        若作者如系两人,作者姓名之间用and或 & 连接;若作者系两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其后加et al.表示。著作名如有副标题,以冒号将其与标题隔开。

        举例四:
        Gordon S.Woo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oublic,1776-1789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8, pp.23-25.
        Jack P.Greene, Neogotiated Authorities:Essays in Colonial 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1994,p.3.

        (2)编著类之图书,应以ed.标示;若编者系多人,须以eds.标示。

        举例五:
        Jack P.Greene, ed.,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763-1789,Happer  & Row Publishers,1968, pp.52-53.
        Michael Allen and Michael Lienesch,eds.,Ratifying the Constitution,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89.

        (3)文章篇名,用双引号标示。

        期刊名,用右斜体标示。

        卷、期号按原刊标示,括注出版时间,一般不注编者、出版者和出版地。

        举例六:
        David Thelen,“The Nation and Beyond: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United 
        States History”,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Vol.66 No.3(Decmber 1999),pp.970-974.

        (4)再次引用已引用过的著作时,仅注出作者姓名、页码即可。同一篇文章若引用了同一作者的两本(篇)或以上的论著,则须加注篇名/书名,以示区别。

        本注与紧邻之上注所引资料出于同一著作,可以ibid.代替,意为“引书同上”或“出处同上”(如本注所引著作并非与紧邻之上注、而是与间隔之上注相同,则不可用ibid.代替)。

        (5)注释中纯系英文,句末用句点。若系中英文混用,句末用中文句号。

        (五)网络资源注释格式

        1、鉴于网络资源的不确定性因素,除非确无纸质文本,一般不征引网络资源。

        2、若不得已或确有必要征引网络资源,应注明网络名称、所引文献之具体网址、访问时间。

        (四)关于作者简介。为便于作者与同行和读者之间的交流,本刊投稿作者除注明作者现工作单位、学术职称或职务外,还应例举代表作一至三种。

        如投稿系重要科研项目成果,应如实标示。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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