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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3-01-30 12:17 本文地址:http://www.qwfbw.com/Info-detail-510097.html 来源:权威期刊 人气指数:2622点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主管单位:上海市教委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出版地区:上海市
国内刊号:CN:31-2005/D 国际刊号:ISSN:1008-4622
影响因子:1.185(复合影响因子) 0.531(综合影响因子)
期刊级别:CSSCI来源刊 -- 中文核心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是由上海市教委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法学为主、其他社会科学为辅的学术性刊物,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逢单月20日出版。
        该刊的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域外法苑》、《评案论法》、《热点笔谈》、《学思论说》、《社科探索》等。
        该刊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法学教师、法学院系学生、科研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人文社科类学者等。
        该刊自创刊以来,受到了广大作者和读者的欢迎和好评,刊物的学术品位和学术质量得到提升,学术影响力不断扩大,在期刊影响因子和各大社科类文献资料中心收录、转摘的比较排位中位居前列。2002年被评为第二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03、2005、2007、2009年被评为第一、二、三、四届“上海市最佳学报”。2004、2006、2008、2010、2012年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简称CSSCI来源期刊)收录。2008、2012年被中文核心来源期刊收录。2006、2010年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数年来,该刊在作者与读者的呵护下、在编辑部全体成员的心血与汗水的浇灌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本刊将继续秉承“弘扬学术、服务读者”的主旨,以出色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读者,为中国学术倾注一分热情,竭尽一片忠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栏目设置
  
        法学论坛、域外法苑、评案论法、热点笔谈、学思论说、社科探索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投稿须知
  
        1.欢迎专稿专投,反对一稿多发。
        2.注重学理探讨,欢迎深入的制度分析和案例研究。不接受无问题意识的空泛议论或简单介绍,以及无深度的表面化评论。
        3.欢迎个人单独署名,接受必要的有实质合作关系的集体署名和合作署名,反对挂名和多人署名。集体署名应说明分工情况,合作署名应明确各自贡献。署名以投稿时标注为准;在接到该刊的稿件备用通知后,不可要求增减或变更署名。
        4.欢迎文字精炼、篇幅适当的力作,也欢迎论证全面的长篇大作,不接受不合理的简短和不必要的冗长。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摘要”与“关键词”。内容摘要为大作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5个。欢迎提供英文标题,无需提供英文摘要。受资助项目请提供完整准确的项目类别、名称和编号。
        5. 为节省您的精力,如果您习惯和常用的注释体例与本刊不合,投寄纸质稿时不必遵循该刊注释体例。注释是否符合该刊体例不影响稿件评价,注释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影响稿件采用。在获稿件备用通知后,请按照该刊注释体例再行调整。注释序号无需参照本刊添加六角括号。采用六角括号主要为了美观、醒目和序号为多位数时的完整,由于一般办公软件无法添加,因此将由专业人员在排版过程中使用排版软件添加。
        6.为保护您的权益,投稿时敬请邮寄大作纸质稿。获稿件备用通知后,再请发送大作电子稿至指定邮箱。该刊采取匿名审稿方式选用来稿,请另页附具作者姓名、单位、职称、学位、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电话等内容。本刊有完整的稿件登记管理程序,为免遗漏或延误,来稿请直接寄达编辑部,请勿发送或寄给个人。
        7.为确保客观公正,所有稿件都由各专业审稿专家匿名审稿。跨学科稿件甚至需要相关学科审稿专家一一审稿,因此审稿周期稍长。自投稿起3个月内未获任何通知,敬请对大作作其他处理。
        8.获稿件备用通知者,可按编辑部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电子文稿。不同意编辑部对文稿作必要文字处理者,请于来稿时说明。
        9.为保证审稿的独立性,审稿意见只在稿件需要修改时才向投稿者反馈,以避免不必要和无意义的争论。稿件水准见仁见智,刊物风格形态各异,因此不录用的稿件,恕不能和赐稿者做实质性讨论。
        10.因人手和精力有限,无法一一回复赐稿者。如需确认稿件是否收悉和是否录用,可于每周五上午来电垂询。
        11.为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该刊与部分知名网站和期刊数据库建立了合作关系。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该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该刊将做适当处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注释规则和示范体例


        一、该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精确到年;第2版及以上注明版次。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但“著”则不加。作者或译者为三人以上者,署第一作者名加“等”字。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1、2、3……,无须加六角括号,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的右上方。
        三、所有注释都采用完整的体例,引用相同文献不采用“同前注”的形式。
        四、引用页码应明确范围,不采用“页以下”的形式,仅引用两个页码时采用顿号连接。
        五、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六、注释范例
        (一)中文注释
        1.著作类
        (1)《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36页。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5页。
        (3)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2.论文类
        (1)高铭瑄等:《论毒品犯罪的罪名与刑法适用》,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2)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3.文集类
        潘汉典:《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载江平:《比较法在中国》(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译作类
        (1)[美]约翰·H.魏格摩尔:《世界法概览》(上册),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2003年版,第30页。
        (3)[德]汉斯-彼特·哈佛坎普:《1918年以来一般人格权在德国的发展》,金可可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5.报纸类
        何勤华:《论明清中国古代律学对周边国家的影响》,载《法制日报》2000年4月16日第6版。
        6.古籍类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十八(上),本纪第十八(上)《武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09页。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卷十八。
        7.辞书类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5页。
        8.公报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第16页。
        9.文件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0]47号,2010年9月6日。
        10.学位论文类:
        李建国:《技术侦查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立法完善》,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提交,第10页。
        11.网络类
        余荣华:《福建省林权改革实践:法制护驾,化解林改难题》,来源:http://env.people.com.cn/GB/10764472.html, 2010年7月1日访问。
        (二)外文注释
        注释体例依照各国学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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