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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201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5-13 14:27 本文地址:http://www.qwfbw.com/Info-detail-517951.html 来源:权威发表网 人气指数:710点

内容提要:内蒙古各盟市、自治区直属单位需将201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于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逾期不予接收。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6年度全区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6〕35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2016年度全区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标准

2016年度会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国家线为60分自治区合格线为53分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

凡符合自治区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规定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参加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合格成绩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2016年度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申报人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3号)和会计高级资格评审条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人在申报时所填写的身份证、姓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所在工作单位等相关个人信息必须与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关系一致。在表格填报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必须有附件材料佐证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审核证明。

申报材料须先由为其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自治区。自治区直属和中央驻呼有关单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人事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分别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章签字后由专人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各盟市、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材料务于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逾期不予接收。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四、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组织负责全区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是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评价的一种有效途径,对加强我区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动宣传,让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密切协作,做好申报评审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2016年度自治区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谢龙

联系电话:0471-6268105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晓燕

联系电话:0471-4192062

附件:

1.2016年度会计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pdf

2.会计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权威发表网提供2016年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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