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13 14:59来源:权威发表网 人气指数:901点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皖司发〔2002〕38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现就2017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考试科目分别是《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工作实务》。考试全部采取闭卷方式,用黑色字迹墨水笔在试卷上作答。


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10月29日


上午9:00-11:30


基础理论知识(中、初级)


下午13:30-16:00


律师工作实务(中、初级)


二、报考条件


(一)根据《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参加律师专业继续教育,取得省人社厅(或原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参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法律专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三)参加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3年;


5.法律专科毕业后,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4年;


6.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因考试违纪被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资格审查与缴费


(一)报名


考生须于2017年7月18日9:00至8月1日17:00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网站规定的流程提交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照片信息上传后的下个工作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凡照片审查不合格的,要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即可下载打印报名表。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项考试报考条件,并确认自己符合该条件要求,方可实施考试报名,否则责任自负。


各市考试机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后台进行照片审查,确保考生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后资格审查


2017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实行考后审查。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部门共同负责。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公布资格审查的时间和地点。


考试成绩公布1个月后,成绩合格人员需按报考条件规定,携带相关资料(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以及从事律师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前往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予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缴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三)缴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按每科60元的标准收取。


凡照片审查合格的考生须按缴费流程,于2017年8月3日 17:00前通过易宝平台支付考试费用,如对费用支付问题有疑问,请咨询易宝24小时客服热线:400-1500-800。考生缴费成功以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收到所缴费用为准。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四、考场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省人事考试院对全省报名信息进行汇总,根据报名情况安排考点、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考生于10月24日16:00起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五、注意事项


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请与省司法厅联系。


广德县和宿松县的考试考务工作分别由宣城市和安庆市统一安排。


考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皖人社发〔2013〕2号)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皖人发〔2002〕77号)执行。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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