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四川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21 16:01来源:权威发表网 人气指数:716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四)《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二、资格审查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按属地进行。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像片成功上传后,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到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格审查。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四川省质量协会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质量专业考试资格审查、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征订、考前培训及资质注册工作由省质量协会(联系人:任德祺,地址:成都市簧门街79号四楼,联系电话:028-85556069)承担,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质监局质量处负责。


四、从2017年度起,我省每年度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文通知。


五、各地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组织报名及考试的各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考务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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