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四川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22 16:22来源:权威发表网 人气指数:924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在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资格审查


(一)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原则进行。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像片成功上传后,再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和相关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资格审查。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人事教育处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报考人员的资格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需购买培训教材及愿意参加培训的考生,请直接与四川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联系。


四、从2017年度起,我省每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文通知。


五、各地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组织报名及考试的各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考务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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