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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试点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1-07 15:03 本文地址:http://www.qwfbw.com/Info-detail-525700.html 来源:权威发表网 人气指数:276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发布〈一九九七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1996]75号)安排,造价工程师试点考试定于2018年10月11日、12日举行。为保证试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考试范围


    在北京、上海、河北、江苏、黑龙江、辽宁、广东、四川和甘肃等9省、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中进行。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10月11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下午:2∶00—5∶00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与安装两个部分。在报名时,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其一)


    下午:2∶00—5∶3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三、考试报名时间及条件


    (一)报名时间定于2018年3月


    (二)参加试点考试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报考条件。


    (三)长期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人发[1996]113号)第二条“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前培训工作


    (一)培训单位必须具备教学设施、师资等条件,由试点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建设部审批后公布。


    (二)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组织管理和考试)。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五、具体事项


    (一)考试工作在建设部、人事部有关业务司的指导下,委托人事部与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二)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三)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地应认真执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报考资格的审查,按照考试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数据及时送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五)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另行通知。各地收费标准需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六)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出版社办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具体消息请关注各地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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