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南
时间:2024-03-26 14:43来源:权威发表网 人气指数:791点

2024版还有几天就要出了,我们先熟悉下2023版的职称评审要求吧:

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指

2023年版)

 

一、评审依据

(一)评审政策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

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

5.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职称评审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132号);

6.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2223号);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5号)。

(二)评审标准

1. 《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1号);

2.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

3.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3号);

4.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4号);

5.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5号);

6. 《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2017年版);

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

(三)评审办法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2.《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

二、高校制定职称评审工作规程

高校应组建本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对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1. 高校应依据《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修订完善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

2. 本科院校应根据《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1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3. 高职院校应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4. 高校制定或修订的教师职称资格条件、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5. 高校制定或修订的教师职称资格条件、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应报主管部门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6. 高校将职称资格条件、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在校园网公开发布。

7. 高校制定下发年度评审通知,明确岗位设置、评审标准、申报流程、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渠道等。

三、申报渠道及流程

高校通过江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上的江苏高校职称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在线申报、特定人员预审、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证书打印等功能。

1. 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高校年度职称评审申报通知,按规定向学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院系推荐并公示后报本校职称管理部门。

2. 双肩挑人员核准认定。高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到省、市相关部门为双肩挑人员办理核准认定手续。其中,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核准;省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省管干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副职以上领导以及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专职党务岗位领导,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省管干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副职以上领导以及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专职党务岗位领导,报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3. 在线提交。高校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点击单位办事项下人事人才栏目,进入高校职称管理系统,上传真实性承诺书、经核准备案的高评委会专家库,录入本校职称申报人员信息和预审对象所需佐证材料,在线提交预审。

4. 网上预审。省教育厅在线对高校管理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教学、科研)高级职称、高校校级领导及其在本校工作的直系亲属申报职称进行资格预审,重点审查是否属于经核准备案的双肩挑人员、是否按岗申报。资格预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在线反馈高校。

四、高校组织评审

高校结合本校实际组织开展思想品德考核、教学考核、同行送审、学科组评议、高评委会审定等各项工作。

1. 组建年度评审委员会。高校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5名专家,组成年度评审委员会。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不得少于抽取专家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0%。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不得少于抽取专家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0%

评审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0%。评审专家库一般包含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主任委员库应当由10名以上本职称系列(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组建专家库存在困难的高校,可通过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提供的全省高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组建。

高校组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入选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人员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评委会备案有效期满换届,评审专家库相应进行调整的,新入库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专家库总人数的1/3

2. 评前公示。高校职称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业绩成果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高校校级领导及其在本校工作的直系亲属、双肩挑人员申报的岗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应单独公开展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申报的教学、科研业绩及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学科组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方可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抽取的学科评议组专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和学科,必须覆盖所有参评人员的专业领域和学科。

4. 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审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5.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评审结果备案

 高校应在职称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由本校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登录高校职称管理系统,提交学校公布评审(或认定)结果文件和评审工作总结,实现职称评审结果的在线备案。

1. 职称管理系统中备案的相关信息是高校教师职称认定的重要凭据,事关广大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高校职称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安排熟悉职称政策、责任心强的专人填报备案所需的各项数据和文书材料,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准确。

2. 省、市属高校在职称管理系统中的备案对象为纳入本单位总量管理的在职在岗人员。民办高校在职称管理系统中的备案对象为依法与本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民办高校的申报承诺书中应对此加以说明。

3. 高校同一年度在职称管理系统中上传备案信息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上传可包含高级、中初级两个批次。各批次报备的通过人员及数量,应与该批次上传的结果文件中通过人员及数量相吻合。

4.每批次上传的评审工作总结,应是本批次评审(或认定)情况的全面概括,须包含基本情况、评委会组建及专家构成、评审(或认定)工作部署及实施、公开公示情况、举报申诉处理情况等主要内容,双肩挑人员、思政教师职称申报情况应单独说明,其他特殊情况也应作出说明。

六、证书打印和查询

1. 高校根据备案结果在线自主制作高校教师职称证书,使用本校教师职称专用章印模。

2. 高校教师自行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下载、打印本人职称电子证书。

七、明确相关政策口径

1. 规范高校自主评审权限和范围。本科院校自主评审高校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称,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以及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

高职院校自主评审高职院校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称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以及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

高校不得以高校教师高评委会的名义评审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应由高校在空缺岗位内按原渠道直接向省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

2. 规范统一高校专任教师职称名称。高校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3. 规范高校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高校可参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或在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明确相应条款。

高校据此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时,要从严把关,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应在全校公开展示。

4. 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等评价指标。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或学术水平判断的直接依据。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杜绝无实质性意义的虚假挂名,不得将无实质性应用价值的论文作为应用型人才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

5. 规范高校教师职称委托评审程序。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需委托其他高校代为评审的高校,应正式致函受托高校,受托高校应将评审结果函复委托高校。委托高校自行完成在线提交评审结果、备案、证书制作等系列流程。

6. 明确高校教师按岗申报、按岗评审政策:

1)明确高校专任教师职称评审政策。高校专任教师须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后,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本级及以下职称。医学类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带教兼职教师须获得主岗位职称后,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评审教师系列本级及以下职称。

2)援疆援藏援青等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1年及以上)在受援地申报评审职称时,申报材料需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申报的职称原则上应和派出单位拟聘岗位一致。

3)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可选择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或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后分别按相应的职称条件进行评审。

4聘用在非教师岗位的兼职从事高校军事理论教育教学人员,按所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职称;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的,可申报专任教师职称。

5)申报人在评委会会议召开前发生岗位变动的,如申报的职称与新岗位要求不一致的,应按与新岗位相匹配的职称重新申报。

7. 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转评政策:

1)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高校专业技术人才,转岗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同级转评;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工作年限和相关业绩连续计算。

2)高校专任教师(教学、科研)转任教育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的,其教师(教学、科研)职称可以直接申报教育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高一级职称。

3)教育管理岗位转任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或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转任到教育管理岗位的,教育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相互之间无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4)其他岗位转任到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岗位的,原职称须先按规定转评高校教师(教学、科研)职称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8.“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称,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9. 全职博士后在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10. 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经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通信、船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以考代评系列专业职称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高校自主聘用,无需再组织评审。

八、加强全流程风险防控

1. 高校应维护全省职称政策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不得擅自增设政策渠道,或依人画像设置限制性条款。如有违反省职称办将对有关高校予以追责并监督整改。

2. 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接受未按规定渠道、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

3. 实行资格审核实名制,高校职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时间节点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审核人员须及时告知申报人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申报人补齐相应材料。

4. 对二级单位包庇、纵容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高校应酌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抽取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控制评审专家知悉范围,严防相关人员泄漏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工作相关情况。

6. 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程序规范组织民主测评、材料评审和专家投票等工作。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过程监督,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7. 规范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必要时可采取音视频录像等形式,会议记录和音视频录像原件归档管理。

8. 职称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实比对评审结果和公示公布信息,确保公示公布信息与报送的评审结果准确无误。对于工作疏忽或擅自篡改评审结果和公示公布信息的人员,高校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9. 认真受理相关信访投诉,对来信来访或舆情事项,应安排专人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秉公处理,并留存处理结果及过程性材料以备核查。

10. 强化职称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职称工作政策水平,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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