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政策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9号)和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15号)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一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15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2015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面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按本细则组织实施。第三条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按本细则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录用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公务员录用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市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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