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78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川职改〔1991〕8号)、《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职改字〔1999〕3号)、《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成职改字〔2002〕2号)、《关于对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进行相关调整的通知》(成职改办〔2013〕4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27号)、《关于做好新时期非公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成职改办〔2015〕453号)。
二、办理条件
1.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于青羊区人才技术交流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需要提供档案存放证明)
2.未在成都市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工作单位工商注册或生产经营场所在青羊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需要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从事建筑施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资质证明。)
三、申报时间
根据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发文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四、破格申报人员
符合《成都市有突出业绩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
五、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免考条件
详见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
六、有关要求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报送的评审材料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表格填写完整,确无填写内容的栏目须写上“无”,非选择项目用笔划去。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使用档案袋包装传递,并应详细填写申报材料目录。申报材料不齐,将按无此项材料处理,不再另行通知补报。
2.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个人提供的证件、填写的业绩及所有内容(学历、资历、有关材料)进行认真验证和核实,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的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并将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由青羊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的由青羊区职改办盖“同意推荐”章后,申报人(单位)上报市级有关部门;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资料不齐的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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