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环境保护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精神,现就北京地区落实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二、北京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三、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1次。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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