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①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②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③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学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④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⑤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⑥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2)考试科目分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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