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7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①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②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③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④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⑤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⑥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2)考试分设五个科目:《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3)免试条件: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
①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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