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8日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①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②取得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④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济实务》4个科目。
(3)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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