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
时间:2018-01-07 15:04  人气指数:560点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总结近年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经验,经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18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一)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的考试与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规定时间一同进行。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审核同意,并携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 办理报名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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