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精神,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11月11~14日。二级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拟在辽宁省、浙江省和重庆市进行。 现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和考试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此要求,做好考核认定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三、一九九五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报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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