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 (市 、区)物 价局、财
政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保证我省相关考试
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收
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为:经 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批准的,由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并
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各类职业(专 业技术 )资格考试费。
二、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费在上缴国家考务费的基础
上,加 收每人每科 50元 。省级职业资格考试费由以往的单
项审批改为综合审批,考试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 55元 、
主观题每人每科 75元 。
三、电子化考试 (或 计算机化考试 )的 考试费。国家统
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1小 时 (含 )以 内的,考试费在上交
国家考务费的基础上,加 收每人每科 50元 ;省 级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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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1小 时 (含 )以 内的,考试费为每人每科 60元 。
每增加 1小 时 (含 )以 内加收考试费 5元 。
四、实践操作及口译 (传 译)考 试费按现有标准执行,
今后新增或调整的实行单独审批。
五、为方便收费,考试费标准尾数取整。尾数小于、等
于 2,5元 、7,5元 的分别退至 0元 、5元 ,尾数大于 2,5元 、
7.5元 的分另刂进至5元 、10元 。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 得擅自增加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并 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6年 7月 1日 起执行。原有关考试费
收费标准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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