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 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
时间:2017-11-14 15:27来源:权威发表网 人气指数:1894点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指


导目录(2014 版)》(浙信发〔2014〕2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


年 10 月开始,在浙江信用网公布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人事考试不诚信行为的范围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 — 1 —


为(详见附件 1)。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


为(同上)。


(三)其他人事考试:《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


为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 7 点、第 9 点,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同上)。


二、处理程序


在各市设考点的考试,各市人事考试办公室须在考试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附件 2)和考场情


况记录单扫描件电子版上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省人事考试办公


室统一审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诚信记


录”栏目公布拟处理意见。应试人员自拟处理意见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陈述和申辩的,各地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寄送《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把纳入诚信体系的人事考试违纪考


生信息(附件 3)上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由浙江省信用中心统一


在浙江信用网公布。应试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的,按相应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建设,严格按照《公务


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 — 2 —


规行为处理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做到合理合


规,准确无误。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电话:0571—88395086,邮箱:17668594@ qq。 com。


附件:1。 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范围


2。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表


3。 人事考试违纪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 年 9 月 30 日


— 3 —


附件 1


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范围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第(五)项: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


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七条第(一)至(四)项: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


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第(一)至(三)项: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第(七)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第七条第(一)至(九)项: — 4 —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


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


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


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其他人事考试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项第 7 点: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第 9 点: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


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第(二)项第 1 至 4 点:


1。 抄袭、协助抄袭的;


2。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 5 —


3。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


的;


4。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项第 1 至 5 点:


1。 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 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


送考试信息的;


4。 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


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 年10 月13 日印发



Copyright © 2010-2024 权威发表网 www.qwfb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版权所有:常州弘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20026650号-10 公安部备案号:3204020200040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220836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苏零字第D-T086号

特别声明:所有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本站主要从事期刊杂志零售,不是任何杂志官网,不涉及出版事务,特此申明。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权威发表网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