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政策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总结近年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经验,经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在2018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发布〈一九九七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

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法规部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建委,人事厅(科干局)、职改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按照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和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建设部会同人事部从1993年下半年已开始着手进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的筹划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局、职改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人事司: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培育的要求,以及执业资格的确认要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为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统一领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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