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1日人事部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和2003年8月25日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规定: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
(1)各级别口译考试均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
(2)各级别笔译考试均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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