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日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①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②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③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④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相关专业工作满一年;⑤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考试科目分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①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②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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